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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护野生动物新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12-28 10:27

  记者12月27日从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下一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已拟定一系列措施,待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

  《办法》根据新形势,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统领下各相关主体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系列重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办法》还规定,禁止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申请人所在地和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记者胡萍)

稿源:江西日报

作者:编辑:舒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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