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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禁止猎捕依法受保护野生动物

发布时间:2012-11-29 11:27

  11月28日,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分组审议修改。代表们围绕如何进一步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管部门

  《办法》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对因保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在分组审议时说,近年来,江西自然环境保护较好,野生动物比较多,猎杀野生动物现象也时有发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非常及时,也很有必要。希望这次能修订好,顺利通过。鉴于目前对人民群众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向群众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公布各类受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

      严禁餐饮企业加工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针对一些盗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恶劣行为,社会上有餐馆、酒楼偷偷宰杀、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猕猴,偷食大雁、獾猪、竹鼠等受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办法》指出,禁止单位、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餐饮企业、制药企业、商店等涉及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在检查木材运输时,发现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代表们在审议时认为,我省实施办法操作性比较强,有利于促进江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也符合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精神。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更要在如何斩断利益链条上下工夫,猎杀野生动物的主要目的是“吃”,办法在法律责任中处罚的主要对象是捕猎者,建议把餐饮单位等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部门也纳入进去,予以严惩。

      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划定的禁猎区狩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划定的禁猎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禁猎区边界处设立明显标志。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审议时说:“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我省资溪县猎杀、贩卖野生动物的现象,我感触很深,在青山绿水的江西发生这种行为非常不应该。对这一事件我们应当举一反三。”她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商、林业、公安等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加强许可证管理。

  《办法》因此还提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魏星)

稿源:江西日报

作者:编辑:舒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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